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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东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说明

发布时间:2021-05-29浏览次数:374

  

  根据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、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[2020]27号)文件精神及相关税务政策,特拟此说明,供捐赠企业和个人参考,具体免税事宜请咨询当地税务部门。

一、捐赠对象需为税务部门认可的基金会或者其他机构,具有相应免税资格,东华大学基金会有此资格;

二、企业免税:年度利润总额12%以内捐赠的金额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;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%的捐赠部分,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

三、个人免税: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、扶贫、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,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,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;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,从其规定。

四、免税政策适用于现金捐赠和实物捐赠。

五、公益捐赠免税计算方法说明

1、企业捐赠

假设企业利润为1000万元,所得税税率为25%

情况一:企业未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,则应正常缴税,

应纳税额=1000*25%=250万元;

情况二:如捐赠给东华大学基金会(有税务部门认定资格的),按照捐赠金额分为两种情况:

①捐赠金额小于利润的12%,小于120万元的,如捐赠100万元,那么可以全额扣除,应纳税额=(1000-100)*25%=225万元;

②捐赠金额大于利润的12%,大于120万元的,如捐赠200万元,则该企业2020年的捐赠扣除限额为120万(1000 万×12%),由于120 万<200万,因而该企业当年按照120万扣除,2020年的应纳税额=(1000-120)*25%=220万元;超出的80万捐赠支出当年不能扣除,剩余金额可以在 202120222023年继续抵扣,若结转3年后仍有捐赠支出余额则不再予以扣除。

2、个人捐赠

小李是某公司职员,2020年取得工资薪金收入,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是 10万元,当年向东华大学基金会捐赠3.5万元,并取得捐赠收据,当年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是3万元(10*30%),因此,当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是3万元,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7万元(10-3万)。未抵扣完的0.5万(3.5-3万)不得转到以后继续扣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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