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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华大学捐赠冠名暂行管理办法

发布者:李桂花发布时间:2020-05-27浏览次数:746

第一章  总 则

第一条 为进一步拓展办学空间,争取更多社会资源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,规范学校建筑物体接受捐赠冠名管理,保障捐赠者和学校权益,依照《上海东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》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冠名原则

(一)遵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。

(二)尊重捐赠者意愿。

(三)符合学校总体规划,符合校园文化特点。

第二章 冠名范围与标准

第三条 冠名范围

(一)已建、在建或拟建整体建筑物或楼宇局部,如行政楼、学院楼、图书馆、教学楼、实验楼、体育馆、报告厅、学生活动中心、食堂、宿舍、实验室等。

二)广场、道路、桥梁、湖泊等。

第四条 冠名标准

(一)捐赠额根据捐赠方对捐赠物体的冠名时间来定,为有限时间冠名。冠名期限为10-50年。建筑物捐赠额一般不低于建筑物体现行造价的30%,如建筑物造价较高,其冠名期限与捐赠金额可经双方协商决定,最低不低于500万元。

(二)冠名物体现行造价由学校基建后勤处、资产管理处、财务处具体协商确定。

第五条 不能对外冠名项目

(一)国家和市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。

(二)涉及军工保密的实验室。

(三)附加商业宣传及利益回报等非公益无偿性质的冠名。

第三章 冠名程序

第六条 冠名程序

(一)捐赠项目冠名工作由上海东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(以下简称校基金会)负责。捐赠者有捐赠冠名意向后,校基金会需在一定范围内征求师生意见。

二)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。提交申请的内容包括:捐赠者基本信息、捐赠项目基本信息、捐赠冠名方案、师生员工意见等。

(三)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后,在全校范围内公示。

第七条 冠名期限未满,但因学校发展需将已冠名的建筑物拆除,或冠名物由于不可抗力发生不同程度损毁时,校基金会应与捐赠方进行沟通,协商具体解决方案,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。

第四章 标志设置与管理

第八条 冠名物体需用于标示地名意义、指位功能、记载捐赠事宜的牌匾、勒石时,其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,标识制作方案须经党委宣传部审核,校基金会统一负责定制。

第九条 捐赠冠名档案材料由校教育基金会负责整理归档,并按规定移交档案馆管理。

第十条 捐赠者的冠名捐赠属于捐赠行为而不属于投资行为,捐赠者只享有公益名誉,不因此享有经济利益。

第十一条 如捐赠者在冠名期限内因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等原因,在社会上形成了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,可能或者已经给学校造成声誉受损的,学校将书面通知冠名捐赠者并取消其冠名权。

 

第十二条 捐赠者在捐赠协议中应承诺其冠名行为遵守本办法。

第五章 附 则

第十三条 本办法未尽事宜,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解决。

第十四条 本办法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议,具体工作由校基金会承担。

第十五条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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